阳刃者,劫我正财之神,乃正财之七煞也。禄前一位,惟五阳有之,故为阳刃。不曰劫而曰刃,劫之甚也。
刃宜伏制,官煞皆宜,财印相随,尤为贵显。夫正官而财印相随美矣,七煞得之,夫乃甚乎?岂知他格以煞能伤身,故喜制伏,忌财印;阳刃用之,则赖以制刃,不怕伤身,故反喜财印,忌制伏也。
就是忽悠:阳刃格,《渊海子平》《三命通会》等等经典皆是承认其存在。但是取认阳刃格则略有不同。如壬生子月,《子平真诠》可论之为阳刃格,但壬生子时,则不论之为阳刃格。《三命通会》则是无论其在月令、日柱、时柱皆称之为阳刃格。这个阳刃同神煞之中的羊刃是有区别的望辨别。
阳刃格为逆用格局,首选制服,即正官、七杀。在阳刃格成立之后,正官、七杀皆是其配属,即是第一主格为阳刃格,第一配属为正官或者七杀,这句话一定要认真理解,我前面讲过多次了。如此则无论正官、七杀在性质上是一样,在二者之间七杀更胜过正官。
问题是既然如此为什么需要财神、印绶?其实阳刃格配官杀等同正官格。即财生官杀,印绶护卫。这里要特别注意官杀不可以同印绶同根透,否则论之“有情化为无情”。如果财印不两全,财为第一选择,印绶为第二选择。如果配正官,而见伤官,则印绶第一选择;如果配七杀,而见食神,则印绶第一选择。看看上面的论法,视成相识吧?对了,正官格即如此论。
总之一句话,阳刃格第一配属为七杀,其次为正官,喜财生官杀,印绶护卫。
阳刃用官,透刃不虑;阳刃露煞,透刃无成。盖官能制刃,透而不为害;刃能合煞,则有何功?如丙生午月,透壬制刃,而又露丁,丁与壬合,则七煞有贪合忘克之意,如何制刃?故无功也。
就是忽悠注:前文多次提到,格局所透之干不可合;喜神被合不喜;忌神被合不忌,此同理。
然同是官煞制刃,而格亦有高低,如官煞露而根深,其贵也大;官煞藏而不露,或露而根浅,其贵也小。若己酉、丙子、壬寅、丙午,官透有力,旺财生之,丞相命也。又辛酉、甲午、丙申、壬辰,透煞根浅,财印助之,亦丞相命也。
就是忽悠注:阳刃格用官杀,比较格局高低,第一原则是否透出,第二原则是否有根,第三原则是否根深。根深我在前文讲过,帝旺、建禄论为根深,阳干长生论之为根深。
然亦有官煞制刃带伤食而贵者,何也?或是印护,或是煞太重而裁损之,官煞轻而取清之,如穆同知命,甲午、癸酉、庚寅、戊寅,癸水伤寅午之官,而戊以合之,所谓印护也,如贾平章命,甲寅、庚午、戊申、甲寅,煞两透而根太重,食以制之,所谓裁损也。如丙戌、丁酉、庚申、壬午,官煞竞出,而壬合丁官,煞纯而不杂。况阳刃之格,利于留煞,所谓取清也。
就是忽悠注:常法,阳刃同官杀比较,官杀太旺则克制,如何论官杀太旺,前面已经讲解按根论,按极限论。
其于丙生午月,内藏己土,可以克水,尤宜带财佩印,若戊生午月,干透丙火,支会火乙,则化刃为印,或官或煞,透则去刃存印其格愈清。倘或财煞并透露,则犯去印存煞之忌,不作生煞制煞之例,富贵两空矣。
就是忽悠注:这节比较特殊,日后在详细分论。
更若阳刃用财,格所不喜,然财根深而用伤食,以转刃生财,虽不比建禄月劫,可以取贵,亦可就富。不然,则刃与财相搏,不成局矣。
就是忽悠注:阳刃格,第二配属是财神。但是有两个前提,第一前提就是财透出,且有禄、帝旺之根,如甲为财,地支有寅、卯;阳干长生可以论之根深,如甲为财,地支有亥。或者根多也可以论之为根深。如乙有午、未、亥,也可以论之根深。第二前提就是必须带食伤,否则难大富。即使如此仍按取富不取贵论之。
《三命通会》阳刃格论,同《子平真诠》阳刃格论是有区别的。沈孝瞻先生认为劫财格的力量等同建禄格的力量,而万民英先生则认为劫财格的力量等同阳刃格的力量。
《子平真诠》认为劫财格等同建禄格。
《三命通会》认为劫财格等同阳刃格。
《渊海子平》认为劫财格等同阳刃格。
台湾易学泰斗梁湘润先生认可劫财格等同阳刃格。
我本人也认为劫财个等同阳刃格。
《子平真诠》
一、论干支
二、论阴阳生死(附论日主强弱)
三、论阴阳生克
四、论十干配合性情与十干合而不合
五、论十干有得时不旺失时不弱
六、论刑冲会合解法
七、论用神
八、论用神成败救应
九、论用神变化
十、论用神纯杂
十一、论用神格局高低
十二、论用神因成得败因败得成
十三、论用神配气候得失
十四、论相神紧要
十五、论杂气如何取用
十六、论墓库刑冲之说
十七、论四吉神能破格
十八、论四凶神能成格
十九、论生克先后分吉凶
二十、论星辰无关格局
二十一、论外格用舍
二十二、论宫分用神配六亲
二十三、论妻子
二十四、论行运
二十五、论行运成格变格
二十六、论支中喜忌逢运透清
二十七、论时说拘泥格局
二十八、论时说以讹传讹
二十九、论正官
三十、论正官取运
三十一、论财格
三十二、论财格取运
三十三、论印绶
三十四、论印绶取运
三十五、论食神
三十六、论食神取运
三十七、论偏官
三十八、论偏官取运
三十九、论伤官
四十、论伤官取运
四十一、论阳刃
四十二、论阳刃取运
四十三、论建禄月劫
四十四、论建禄月劫取运
四十五、论杂格